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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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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务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6月)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务部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管理,更好发挥社团在国家商务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主管社团是指经商务部审查同意,民政部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的商会、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基金会等。
第三条商务部对社团实行“归口负责、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人事教育劳动司(以下简称“人事司”)负责社团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团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指导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二)研究、制订商务行业社团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社团的改革和调整工作,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及社团年检的初审工作。负责确定社团的具体管理方式。
(四)负责社团人事、劳动工资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社团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有关职能司局负责社团的业务指导和分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通报国家和商务部关于本行业的有关法规、规划、计划、产业政策,按国家和部关于社团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社团的业务工作。
(二)负责指导社团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办理委托社团承担任务协议的签订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社团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过程中有关事宜的审查工作,负责社团召开研讨会、举办展览会、接受资助、开展对外交往等重大业务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指导社团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应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社团的党务、外事、财务、公文、信息化建设等有关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根据社团组成及性质、地位的不同,我部对社团实行直接管理(一级管理)或委托有关单位实行间接管理(二级管理),可接受委托对社团进行管理的单位包括:部有关职能司局、事业单位、社团,其主要职责:
(一)接受委托,负责挂靠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党务、公文、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
(二)协助部对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团的日常工作和业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四条社团应围绕商务事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内部管理,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撤销
第五条筹备成立新的社团,应符合《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社团业务范围应当与商务部职能保持一致,并能有效推动部相关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成立程序
(一)申请筹备
,由职能司局出具意见书。
,包括:成立申请书、职能司局意见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
《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初步意见后报部领导批准。
,人事司向民政部发文同意筹备成立社团。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
(二)召开大会
根据《条例》规定,社团应当自民政部批复筹备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三)注册登记
完成筹备的社团,应向人事司提交登记申请书、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会议既要及其他证明材料,经人事司审查同意、主管部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司向民政部发函申请注册登记。
经民政部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社团可依法开展活动。
(四)后续手续
完成登记注册的社团,应及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并报人事司审核盖章,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社团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办理发票,开立银行账户。刻制印章、办理发票需人事司审批通过后报民政部办理。
第八条社团正式建立后,人事司需及时将社团纳入管理序列、确定具体管理方式,并下发通知。
第九条变更登记
社团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报人事司批准后到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
社团章程、住所、活动资金等发生变更的,可在征得相关职能司局同意后直接向人事司报送申请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待人事司批准盖章后到民政部办理手续。
社团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发生变更的,需在征得相关职能司局同意后,由人事司拟定初步意见报部领导批准。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条注销登记
社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