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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1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并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
    第七条  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八条  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本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