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XX煤业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消灭煤矿事故隐患,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我矿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和通防副矿长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部室主任为成员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职机构,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各单位,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结合本矿实际,编制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生产、基建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隐患认定
第三条“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于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组长: 杨加忠
副组长: 王凯祥齐晓臣
成员: 冯继东张逢吉秦志雄牛玉明周鹏
赵俊昌郑茂银赵德祥夏恩磊卢克建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2、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
3、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审批权限划分,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
4、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由安全部注销)。
5、确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6、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第四章“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
第六条隐患排查治理要确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七条隐患排查治理,每周由各部室对工作面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控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等内容,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排查结果通报安全部。
第八条每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从通风、防火、瓦斯、监测、井巷、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排查治理。
第九条隐患排查要进行建档管理。重大隐患向煤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集团公司详细汇报,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质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隐患注销
第十二条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
1、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2、治理效果评价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3 、安全部负责进行注销。
第六章考核
第十三条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绩效工作挂钩,实行月度、季度考核。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本矿实际,将容易导致事故的14条隐患列为重大隐患。具体“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
一、重大隐患: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