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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2/12/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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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11 年 7 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的管理,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部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
息披露的制作工作, 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
续。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
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