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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神火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pdf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2/12/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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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神火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
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遵循诚实信用、平等、
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关联方签订有关交易协议,按会计准则的有关
规定正确处理与关联方的财务关系,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关联关系
第四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
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
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
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
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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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
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1、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公司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