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处方管理办法》释义
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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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于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部长高强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提升:增加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章,强化了法律责任,有利于本《办法》的落实。
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升:明确提出开具处方须用药品通用名及具体实施措施;提高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
对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学部门(药学部、药剂科和药房)工作的规范化要求明显加强;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医疗卫生技术部门之一,医、药、护、技是医疗机构医疗工作的四大技术支持系统。对医师和药师的职责、培养和要求都是相应的、相一致的。
强化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医疗机构领导应对本机构落实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负责,应对本机构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处方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教育,要求医师和药师正确理解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明确规定了药物使用评价与处方点评制度,这对推进与落实药物的合理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突出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这对《处方管理办法》的落实执行有重要意义。
《处方管理办法》
总共八章六十三条
《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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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处方管理
提高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
提升药物治疗水平
保障病人用药安全
促进药物资源合理使用
安全、有效、经济
制定本办法的宗旨
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加强临床药品使用管理和监控;规范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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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四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释义】
办本
法条
依阐
据明
与了
目制
的定
立法依据
《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目的
规范处方权的获得与处方开具、调剂、使用和保存管理,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的专业作用,最终目的是促进安全、有效、经济用药
释义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释义】本条阐明了处方的法定意义及适用范围
处方的属性
处方的调剂
医药分业含义
本办法适用范围
(1)处方具有特殊性
处方是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和经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调剂处方。
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开具或调剂处方药,冒充者要承担由此而发生损害患者用药权益的相应法律责任。
(2) 处方具有法律性
处方与病历一样是重要的法律凭证。故医师处方应正确、清晰、完整,修改时必须重新签名或盖签章;药师调剂要认真审核处方和详细、明确的用药交待,每道调剂程序完成后要签名或盖签章。处方一旦形成并完成调剂后就不得修改,处方要按本《办法》规定,妥善保存备查,以示处方法律效力方面的严肃性。
点评
点评
10
处方具有特殊性
处方的调剂
医药分业含义
本办法适用范围
诊疗活动中医师和药师既有明确的分工和各自的专业范围、又必须紧密配合不可分割、处方权与调剂权分开医师掌握处方权、药师掌握调剂权。
处方的调剂
处方的属性
医药分业含义
医疗机构(包括中医院、民营医院)及其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
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
病区领取、保存和使用药品及基数药品的管理与使用、静脉用药(输液)加药混合调剂等工作。
上述单位及其医药技术人员在开具处方、调剂处方和处方印制与保存都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适用范围
包括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4个步骤。
处方调剂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药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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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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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释义】本条阐明了处方行为应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