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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培训讲述..docx

上传人:w447750 2018/7/19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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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培训讲述..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矿产资源管理培训讲义
 
第一篇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一、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指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所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依法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活动。
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内容:是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利,对探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如探矿权的申请、审批、授予、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内容:
(1)、界定探矿权的时间与空间;
(2)、设定取得探矿权的权利和义务:
(3)、界定探矿权的权利和义务:
(4)、受理探矿权的申请、审批并授予探矿权;
(5)、征收探矿权使用费;
(6)、探矿权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管理;
(7)、管理有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出让;
(8)、保护合法的探矿权。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区块登记管理制度,是保证探矿权人有适当的范围进行勘查,又避免探矿权人申请范围过大,国家对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做了规定。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是以经纬度为坐标系,按国家统一分幅标准和编号,以1'X1'为基本单位区块,勘查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基本单位区块计算纳入的勘查作业区范围提
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后方可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的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除石油、天然气勘查为7年外,其余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时间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矿产勘查工作程序的划分: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1766-1999)将矿产勘查工作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1)、预查
初步野外观察,极少量工程验证结果,与地质特征相似的已知矿床类比、预测,提高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有足够依据时可估算出预测的资源量,属于潜在的矿产资源。
(2)、普查
大致查明普查区内地质,构造概况,大致掌握矿体(层)的形态,产状质量特征,大致了解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矿产的加工选冶性能已进行了类比研究,最终应提出是否有进一步详查的价值,或圈定出详查区范围。
(3)、详查
基本查明地质、构造、主要矿体形态、产状、大小和矿石质量,基本确定矿体的连续性,基本查明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对矿石的加工选冶性进行类比或实验室流程实验研究,做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可供预可行性研究,矿山总体规划和矿山项目建议书使用。
(4)、矿产勘探
是对已知具有工业价值的矿床或经详查圈出的勘探后,经过加密各种采样工程,详细查明矿床的形态、产状、大小、空间位置和矿石质量特征,详细查明矿体开采技术条件。为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建设设计提供依据。
四、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两级负责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勘查项目一旦获得批准,取得探矿权后就成为探矿权人。由于探矿权是国家将原本属于自己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因此,探矿权人在获得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特许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尽相应的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矿权;
(6)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7)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获得应有的收益;
(8)对探明的可开采的矿产资源申请探矿权保留;
(9)将探矿权依法转让;
(10)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二)探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当投入的勘查资金,其投入的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法规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2)定期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勘查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