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项目是指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前款所称人防工程项目以外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建设专项经费包括各级财政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专项经费和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建设工作,重点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城乡规划应符合人民防空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应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区域的城乡规划或建设项目、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出具人民防空意见。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求方面进行审查时,出具的审查批准书应对以下事项提出明确意见:
1、建设项目是否影响地下防护体系安全;
2、建设项目中有民用建筑的,是否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3、建设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是否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是否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5、确定为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措施是否符合人民防空要求。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进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建设过程中违反人民防空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项目实行立项审批、计划管理、招标监督、开工报告、内部审计制度。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专项验收和保密管理。
人防工程建设专项经费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实行企业登记备案和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实行认定制度。
建立全省人防工程专家库,为有关工作提供咨询、评审服务。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编制任务由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资质和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共同承担。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经专家评审,从全省人防工程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少于评审人员总数的1/2。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结合城市建设和规划布局、城市的重点目标和人口分布情况等,对各类人防工程的布局和建设做出规划,对城市建设提出合理、明确的建议和要求,并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主要编制依据包括:人民防空法、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城市类别、城市防空袭预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规划编制的意见、要求和必要的基础资料等。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内容和格式:
(一)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概况和发展分析:包括城市(镇)的性质、地理位置、行政区划、分区结构、城市(镇)规模、地形特点、次生灾害源、建设用地、建筑密度、人口密度、战略地位、自然与经济条件等;
2、根据城市(镇)遭受空袭灾害背景判断和城市(镇)威胁环境的分析,提出空袭灾害的总体防护要求,确定人口疏散比例、疏散地域分布和疏散路线,提出疏散地域的建设原则,提出人防工程总体规模、防护系统构成及各类人防工程配套比例,确定人防工程总体布局原则和综合指标,提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原则措施;
3、划分防空区,确定区内人防工程组成、规模、布局、防护标准和地面出入口间距指标等,提出工程配套达标率和防空区居民人均占有人防工程面积等控制指标;
4、确定本区域人防指挥通信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工程、地下疏散干道工程等公用工程的布局;
5、分析现有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工程现状,提出早期人防工程加固、改造、报废和人防工程及普通地下工程平战转换原则
和措施,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重大基础设施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