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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控烟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18/7/20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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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控烟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控烟办),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管理推进。
本市控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场所负责、公众参与、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对辖区控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应当将控烟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及行业文明评比中。县(区)政府应当将控烟宣传与监督工作融入网格化管理系统,定期以社区为单位,向公众开展控烟宣传工作,并设置2-3处户外宣传专栏。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对无吸烟单位以及在控制吸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县(区)控烟办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控烟工作,每月抽查不少于一次,每季度组织督导检查不少于一次;定期通过媒体公布控烟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及控烟投诉电话受理和处理情况。
第五条市、县(区)控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设置专项控烟工作经费,定期组织开展控烟执法培训、监管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培训及多种形式的宣传。
第六条部门监管与执法职责划分
(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宣传;以及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核发卫生许可证的其它公共场所的控烟执法工作;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
(三)机关单位负责对本机关以及所属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宣传;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内区域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
(五)民航、铁路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车站、候车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
(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棋牌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
(七)公安机关负责对星级以下提供住宿的旅馆、旅店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宣传;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场所、歌舞厅、酒吧、桑拿、按摩、洗浴等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烟联合执法工作;
(八)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
(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景点及星级以上提供住宿的宾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宣传;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的室内区域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等餐饮服务场所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
(十二)县(区)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中央在兰、省在兰和外地驻兰单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