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五章激励基金的提取与提取条件
第十一条: 每一年度激励基金以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为基数,根据净利润增长率确定提
取比例,在一定幅度内提取。详情如下:
(一) 当净利润增长率超过 15%但不超过 30%时,以净利润增长率为提取百分
比、以净利润净增加额为提取基数,计提当年度激励基金;
(二) 当净利润增长比例超过 30%时,以 30%为提取百分比、以净利润净增
加额为提取基数,计提当年度激励基金;
(三) 计提的激励基金不超过当年净利润的 10%。
表一激励基金提取比例示意
净利润增长率 16% 17% 18% …X… 28% 29% 30% 大于 30%
从净利润净增加额
16% 17% 18% …X… 28% 29% 30% 30%
中提取百分比
第十二条: 每一年度激励基金的提取需达成一定的业绩指标条件:每一年度激励基金提
取以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增长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
其启动的条件具体为:
(一) 年净利润(NP)增长率超过 15%;
(二) 全面摊薄的年净资产收益率(ROE)超过 12%;
(三) 公司如采用向社会公众增发股份方式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当年每
股收益(EPS)增长率超过 10%。除此之外的情形(如采用定向增发方
式实施重大资产购并、换股、引进战略投资者,配售转债和股票衍生
品种等)则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条: 本计划第十二条所述业绩指标的计算方法:
(一)用于计算年净利润增长率和年净资产收益率的“净利润”为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中的低者,且为扣除提
取激励基金所产生的费用后的指标;
(二)如果公司以定向增发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则当年的“净利润
净增加额”和用于计算当年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净利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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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扣除此部分新增资产所对应的净利润数额,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的“净资
产”中,应扣除此部分新增资产所对应的净资产;
(三)用于计算每股收益年增长率中:
(1) EPS 为每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
(2) 当年所有者权益项下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间相
互转化所带来的股本变动(例如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
股、并股等)对 EPS 的影响将予以剔出。
第十四条: 激励基金采取预提方式操作。公司于 T-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T-1 年度报
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决议公告日(首年 2006 年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
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以上一年度的净利润净增加额为基数,按
30%的比例预提当年激励基金,并根据激励对象的授权,委托信托机构在激励
基金预提后的 40 个属于可交易窗口期的交易日内,以预提的激励基金从二级
市场上购入万科 A 股作为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基础。
第十五条: 在 T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T 年年度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决议公告日:
(一)如果公司当年业绩指标达到本计划第十二条的要求,则公司根据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