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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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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88jmni97 2018/7/21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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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大学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护和改善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环境卫生以及种植、养护的树木花草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后勤保障处是我校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学校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对经营管理单位和负有环境卫生责任的单位、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对环境卫生(含公共水域)及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进行管理;受理有关环境卫生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等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植被、绿化设施以及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条  校园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内的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绿化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校园内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管线设施,影响校园绿化的,在设计时和施工前,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后勤保障处确定保护或恢复措施。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师生员工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第八条  后勤保障处委托学校后勤产业集团经营和管理校园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绿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树木花草等进行养护管理,及时补栽枯死的树木花草,保持树木花草繁茂、整洁、美观,设施完好。建立健全树木花草的栽培、养护、修剪、病虫害防治及绿化设施维护等管理制度。对引进的绿化品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危害生态平衡的植物传播蔓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学校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因临时占用绿化用地造成树木花草及设施损害的,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赔偿。
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砍伐、移栽校园绿化树木。因学校建设需要改变用地范围内绿化现状的,须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砍伐、移栽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对学校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学校绿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并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加强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坏校园绿化植被及设施的行为:在绿地内乱搭乱盖和乱倒乱扔废弃物;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在草坪和花坛内堆放物料;人工强光照射树木、刻划树木、攀折花木;损坏栏杆、站石、水管等绿化设施;在校园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栏);对树穴硬覆盖;借树搭棚或擅自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在绿地、道路绿化带内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在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排放污水污物、停放车辆、焚烧物品;其他损坏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积极参加植树绿化、园林建设、管理维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制止和举报损坏绿化植被和设施行为有功的人员,由学校或绿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