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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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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8/7/21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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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城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行为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二)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项目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
(二)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拆除方案;
(四)拟被拆除对象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日期)。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论证时间、征求意见时间、公示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咨询、投诉地点及电话
(一)办理地点: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体局窗口
(二)咨询电话:0778—7213710
(三)投诉电话:0778—7215070

附件:1、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何单位申请
不属于
职权范围的
局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限时2个工作日)
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时5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
审批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限时3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书
(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