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价形式)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养老服务规范,以及养老机构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条件,并向社会动态公布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名单,以及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定价原则)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
第五条(管理权限)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区(县)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二章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收费
第六条(收费范围)收费范围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七条(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基本服务收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收费水平应保持总体稳定。
基本养老服务的硬件设施配置、入院评估、护理服务规范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发布。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新增养老机构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义,设立超基本标准的床位或开展超基本标准的护理服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应按民政部门规定逐步规范。
第八条(分层管理)纳入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区(县)两级定价。经市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余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成本构成)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合理补偿。成本中不包括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入。
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床位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管理费、维修费支出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
(三)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
第十条(制定调整程序) 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其主管单位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批准。
申报材料包括:
(一)养老机构登记材料;
(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有服务外包行为的,应进行延伸审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应说明投入情况。新建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