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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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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54156456 2018/7/23 文件大小:1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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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管理和保障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项制度,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应增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居住管理
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内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一)已满7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培训的;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情形。
第十条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
(四)符合本地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
(五)其他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
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四条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换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
或者换领。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