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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大发[2001]17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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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大发[2001]17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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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大发[2001]177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南科大发[2001]177号
西南科技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是我国发展教育、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我校各级组织及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并以"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指导思想,按照本细则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的学士、硕士二级学位,按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和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或人才培养专门类型授予。
第四条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数不超过二十五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任期二至三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或学二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在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进选,报四川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兼职秘书一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名单由学校确定。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并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2、审定硕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培养计划;
3、审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门数、科目等;.
4、审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额和名单;
5、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6、审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习申请;
7、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8、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其它事项。
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代行2-4和6项职责。
三、学士学位
第七条大学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的本科学生凡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了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大学本科学生修业期满后,教务处和各院(系)应根据第四、七两条的要求,逐个审核其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各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校学位办公室(或学位与学科
建设办公室)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非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应由所在学校提供推荐名单、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报校学位办公室(或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由我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四、硕士学位
第十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1、硕士学位获得者必须达到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表明申请人确已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2、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