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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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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doc

上传人:yixingmaoh 2018/7/24 文件大小:3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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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解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于2005年9月26日公布实施。具体内容为:
1.“超能力生产、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2)不按规定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制定采区区域与局部防突出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4)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高***矿井未建立***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高***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系统的;(2)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3)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柱的;(5)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