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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高院财产扣押、冻结、查封规定关于高法财产扣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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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高院财产扣押、冻结、查封规定关于高法财产扣押.doc

上传人:54156456 2018/7/24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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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高院财产扣押、冻结、查封规定关于高法财产扣押.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高法财产扣押、冻结、查封规定的讨论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规定”)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与商业银行资产抵押处置有关的条款如下: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二、以上条款为银行处置抵押资产带来了一定障碍与困难。
1、规定了银行行使债权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生活的必需品、最低生活费用、接受义务教育的费用、身体缺陷的治疗等费用。即如果被执行人有下岗失业、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残疾等任一种情况,银行的债权就可能损失。
2、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其他共有财产,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起财产诉讼,银行的抵押物就无法变现,银行只能等这场官司结束后才能恢复对抵押物的执行。
3、以往的执行法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尤其是房产等不动产,统统以过户为准,不管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是否有交易,只要没办理过户,银行就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对银行的保护大于第三人。而该解释将其区分成了若干种情况,其中需要我们注意的就是“如果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有交易,第三人已经付全款,并已经实际占有房屋,银行就无法执行。”这就可能产生债务人为了逃废债务,与他人勾结,制作假合同,或债务人恶意将房产卖给他人的情况。
4、增加了银行在证明借款人经济能力上的“举证”义务,在办理此类涉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业务时,应注意收集抵押人的其它住房情况资料或有足够的能力和意愿租一套房产居住的证明。
三、银行的应对措施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作为商业银行难以对抗,只有在操作中更加审慎地对待。目前情况下,不建议对产品政策作大面积的根本的调整,但在客户选择、项目选择、风险缓释及合同约定方面必须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政策。出于对政策的操作性、适用性考虑,可根据不同产品特征予以一定区别。
1、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