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检〔2006〕135号
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
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期,我国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因质量安全问题多次被国外通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督工作管理
规定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
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出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二、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对进口食品包装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检验检疫依据、标准由总局另行公布)
三、进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
(一)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监管工作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和监管。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见附件1)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实施抽查检验,为避免给进口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食品包装检验可结合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同时进行。经抽查其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准销售食用。
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
(一)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二)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
(三)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四)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
(六)检验检疫人员在实施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时,应该核查食品包装货证是否相符,并核销包装数量。
五、监督管理。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二)进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