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发展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
授信人员尽职管理办法
(,201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拓展中小企业市场,规范中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中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总行《深圳发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从事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批、授信放款、贷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最基本的尽职要求。但本办法不得替代与授信业务相关的具体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授信业务从业人员,包括客户经理、经营单位负责人、目标客户群责任人、目标客户群审批师责任人、审批师、贷后管理人员、信贷主管等。
授信业务法律审查、放款管理等人员的尽职要求按《深圳发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切实履行了各项尽职要求,且在管理过程中既无主观故意,也无重大疏忽的授信业务从业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章客户经理、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尽职要求
第五条授信调查人员客户经理、经营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深圳发展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授信业务操作规程》等规定,履行尽职要求。
第六条客户经理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包括:授信调查、出账管理、授信后管理、信贷风险监测预警和信贷合规监管等环节。
经营单位负责人与客户经理同属一个客户经理团队。其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包括:授信调查和授信后管理等环节。
第七条客户经理的问责
对授信业务工作过程中不符合尽职要求的,须进行尽职问责。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同严重违反尽职工作基本要求:
1、未执行双人调查制度进行授信调查的;
2、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实地调查,未核实授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保证授信业务的合规性的;
3、未按规定进行面签兑保的;
4、授信客户明显存在重大风险或应知的隐患未充分披露和反应的;
5、对审查审批人员故意隐瞒、进行误导性陈述的;
6、提供虚假授信资料,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和财务报表,套取银行信用的;
7、不坚持独立调查原则,或按他人授意人为降低调查要求,出具调查报告的;
8、贷后应发现的重大事项未及时发现、应报告未及时报告的;
9、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解除、变更抵(质)押登记或监管手续的;
10、对抵(质)押物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中发现危及授信安全的预警信息不及时上报的;
11、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期限导致丧失法律追索权利的;
12、对已发现或产生风险的问题授信未采取有效化解措施导致更大风险和损失的;
13、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经营单位负责人的问责
对授信业务工作过程中不符合尽职要求的,须进行尽职问责。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同严重违反尽职工作的基本要求:
1、主办客户经理不具备调查资格而指定进行调查的;
2、胁迫客户经理进行调查的;
3、擅自批准解除、变更抵(质)押登记或监管手续的;
4、不按我行制度规定及时督促、检查客户经理经办的授信业务;或对客户经理合理的建议和正确的意见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期限丧失法律追索权利的;
5、对已发现或产生风险的问题授信未采取有效化解措施导致更大风险和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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