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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ACCP指南静脉血栓栓塞症抗血栓治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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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ACCP指南静脉血栓栓塞症抗血栓治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指南与共识
2016 ACCP指南:静脉血栓栓塞症抗血栓治疗
长期(前 3 个月)和延长(未设定停药日期)的抗凝选择
1. 对于近端深静脉血栓形成(DVT)或肺栓塞(PE)患者,推荐长期(3 个月)抗凝治疗(1B 级)。
2. 腿部 DVT 或 PE 且无癌症的患者,长期(3 个月)抗凝治疗,推荐达比加群、利伐沙班、阿哌沙班或依度沙班,优于维生素 K 拮抗剂(VKA)(均为 2B 级)。腿部 DVT 或 PE 且无癌症的患者, 未接受达比加群、利伐沙班、阿哌沙班或依度沙班治疗者,建议维生素 K 拮抗剂,优于低分子肝素(LMWH)(2C 级)
备注:达比加群和依度沙班给药之前需给予初始胃肠外抗凝,利伐沙班和阿哌沙班给药前无需胃肠外抗凝,初始胃肠外抗凝与 VKA 治疗应有重叠。见正文部分影响治疗选择的因素。
3. 腿部 DVT 或 PE 且合并癌症(“癌症相关血栓”)的患者,长期(3 个月)抗凝治疗推荐低分子肝素,优于 VKA(2C 级)、达比加群(2C 级)、利伐沙班(2C 级)、阿哌沙班(2C 级)或依度沙班(2C 级)。
备注:达比加群和依度沙班给药之前需给予初始胃肠外抗凝,利伐沙班和阿哌沙班给药前无需胃肠外抗凝,初始胃肠外抗凝与 VKA 治疗应有重叠。见正文部分影响治疗选择的因素。
4. 对于接受延长治疗的腿部 DVT 或 PE 患者,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在 3 个月后换用抗凝药物(2C 级)。
备注:如果患者情况发生改变或者在长期或延长治疗期间偏好发生改变,换用其它抗凝药物是适当的。
抗凝治疗时间
5. 对于由手术所引起的腿部近端 DVT 或 PE 患者,推荐抗凝治疗 3 个月,优于(i)治疗时间较短(1B 级),(ⅱ)更长的确定期限(例如:6、12 或 24 个月)(1B 级),或(iii)延长治疗(未设定停药日期)(1B 级)。
6. 对于一过性非手术风险因素所引起的腿部近端 DVT 或 PE 患者,推荐抗凝治疗 3 个月,优于(i)治疗时间较短(1B 级)和(ⅱ)更长的确定期限(例如:6、12 或 24 个月)(1B 级)。出血风险为低度或中度时,抗凝治疗 3 个月优于延长治疗(2B 级);出血风险高者,抗凝治疗 3 个月优于延长治疗(1B 级)。
 
备注:所有接受延长抗凝治疗的患者,应定期(例如每年一次)重新评估是否需继续治疗。
7. 对于因手术或一过性非手术风险因素所引起的腿部孤立性远端 DVT 或 PE 患者,推荐抗凝 3 个月,优于治疗时间短于 3 个月(2C 级);推荐抗凝治疗 3 个月,优于更长的确定期限(如 6、12 或 24 个月)(1B 级);推荐抗凝治疗 3 个月,优于延长治疗(未设定停药日期)(1B 级)。
备注:对孤立性远端 DVT 治疗持续时间的推荐是针对决定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然而,可以预料的是,并不是所有被诊断为孤立性远端 DVT 的患者都处方了抗凝药物。
8. 对于无诱因的腿部 DVT(孤立性远端或近端 DVT)或 PE 患者,推荐抗凝治疗至少 3 个月, 优于治疗时间短于 3 个月(1B 级);建议抗凝治疗 3 个月,优于更长的确定期限(如 6、12 或 24 个月)(1B 级)。
备注:无诱因的腿部 DVT 或 PE 患者抗凝治疗 3 个月后,应该评估延长治疗的风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