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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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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64号(3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相关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规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本行相关人员公布,以便管理和控制关联交易。
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及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八条本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本行的各支行行长、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十二条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十三条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十四条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