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菏泽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有效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菏泽市环保局受理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是针对辖区内各类工业企业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具体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在环保主管部门设立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专户,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举报人应如实提供环境违法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环境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发生时间。同时,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并表明是否有奖举报。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按无效举报处理。
第五条菏泽市环保局信访办负责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登记,填写《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登记表》。同时,登记人员随机编制有奖举报验证码,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所举报具体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按非有奖举报环境信访件受理。
第六条菏泽市环保局信访办按信访工作程序,把有奖
举报有关情况呈报信访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批。一般有奖举报按属地管理原则交所在县区环保局查处;特殊或重大案件经主要负责人批示后,交批示办理单位查处。
第七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案件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一般应于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交办表》(以下简称《交办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确定举报是否有效。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现场查处工作的,承办单位要写出书面申请,经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案件登记人员告知投诉人延长理由。
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交办表》上的办结时限完成案件办理,一般应于接到《交办表》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按法定时限办理,但最长不超过7个月。
承办单位应在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结案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出对有奖举报人是否奖励的意见,并连同查处报告、案卷影印件一起移交菏泽市环保局信访办。
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承办单位不得以正在调查处理中为由认定为无效举报。
第八条菏泽市环保局信访办对《审批表》和查处报告、案卷进行初审后,呈信访分管负责人审阅,并报主要负责人
确定是否对举报人奖励。对《审批表》和案卷的审查和审批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菏泽市环保局信访办按照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于24小时内将《审批表》和查处报告、案卷移交菏泽市环保局法规科审查。不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由菏泽市环保局信访办负责通知举报人,并告知不予奖励的理由。
第十条菏泽市环保局法规科对《审批表》和查处报告、案卷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制作《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第十一条菏泽市环保局信访办应根据《通知书》内容制作《有奖举报奖励领取单》,按财务制度办理奖金领取审批手续,并在24小时内按《通知书》内容告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于接到领奖通知60日内,到菏泽市环保局通知的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必须提供有奖举报验证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原件及证件复印件,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