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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的审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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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的审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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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的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
资兴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社会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二、责任人
社会管理股(行政审批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核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等。
四、审批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六、办事程序及时限
(一)受理
1、除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外,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经办人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予以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并报分管此项业务的负责人;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书面说明理由;
4、对基本符合受理标准,还需补齐申办材料的,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限:。
(二)初审
1、分管此项业务的负责人按照标准对已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对符合标准的写出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并报社会管理股(行政审批股)股长;
3、对不符合标准的写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经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复审
1、社会管理股(行政审批股)股长按照标准对已受理的申报资料及受理人经办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写出同意的意见,并报分管此项业务的局领导;
3、对不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写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1、分管此项业务的局领导按照标准对已经复审的申报资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3、对不符合标准,在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社会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时限:
(五)整理上报
对符合标准的,经办人员及时、准确地将已审批的申请资料整理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时限:1个工作日
七、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人过错过失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调离岗位、责令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