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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排除适用研究.doc

上传人:wuxwivg046 2015/7/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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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排除适用研究
【摘要】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设立“无理由退货”制度,以应对在近年来出现的网络、电视、电话购物以及邮购等远距离消费关系中消费者权益频频受到侵害的局面。同时该条规定也明确指向了四种不适用“无条件退货”的商品。笔者通过对“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探讨四种除外条件的存在必要性。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理由退货;排除适用
一、“无理由退货”制度排除适用的法律梳理
(一)相关法规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该条款实为为消费者增设反悔条款,以应对在近年来出现的网络、电视、电话购物以及邮购等远距离消费关系中消费者权益频频受到侵害的局面,满足新的形式下消费者不断增长的权益保护需求。然而该条规定也明确指向了四种不适用“无条件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
(二)初步的梳理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四类除外规定的商品由于各自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使得该类商品在交易过程中,并不满足最初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故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
一是消费者定作的。该类商品应消费者特别要求制作,一旦消费者选择退货,经营者很难再次销售,将对经营者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该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
二是鲜活易腐的商品,如生鲜产品。由于时间因素对该类商品的价值影响相当之大,一旦消费者选择退货,极有可能出现经营者收到退货时商品已腐烂或经济价值大大降低甚至失去的情形。因此,该类商品亦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
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该类商品一旦被下载或拆封即可能被无限次的复制,极易出现恶意退货的现象。且经营者的权益会受到损失,甚至可能对该数字化商品的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造成损害。
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该类商品与鲜活易腐的商品一样,时间因素对其商品价值有极大影响,时间一过,其价值大大减少直至消失。除此之外,该类产品亦具有一旦拥有就获取了其所须的信息的属性。即消费者不需通过持有该商品获取自己购买该类商品的目的。如消费者在获取信息后退货,则相当于免费获得该信息,会使得经营者的权益受到损失。故该类商品不应适用
“无理由退货”制度。
对于五条限制条件中最后一条为“兜底”条款,此条款没有明确指出哪些商品不宜退货,将会导致实际操作中很多争议以及漏洞,易造成商家对排除适用的滥用。今后,或许要出台司法解释对具体内容做出规范。
二、“无理由退货”制度设立的法律价值
我国目前对于“无理由退货”制度还有其他多种表述方式:如撤回权、反悔权、冷却期制度等。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无理由退货”制度与西方法律概念中的cooling- off period类似,即通常所译“冷却期制度”。本文所理解的该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