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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迁徙自由权.doc

上传人:aihuichuanran1314 2018/7/27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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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公民迁徙自由权
何为迁徙自由?这是个既古老又现代的话题。古典自然法学派是现代西方法律的奠基石, 其代表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创立了迁徙自由和选择职业的自由, 并开创了宗教和思想自由的时代。”迁徙自由是现代文明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自由权利。广义的迁徙自由一般是指公民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 包括国内和国外) 旅行或者定居的权利; 狭义的一般是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定居的权利。
公民自由居住和迁徙的权利是在什么时候怎样失去的
过去我们都认为,1958 年1 月9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户籍制度,我国公民从此失去了居住和迁徙自由。为此我查了有关历史资料。根据这些资料记载,公民失去迁徙自由的时间要早得多。早在建国之初,我国政府就开始采取了限制公民居住和自由迁徙的户口政策。1951 年7 月,公安部颁布实施《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最早的一个户口法规,将全国城市居民的户口基本上统一管制起来。尽管这个制度当时还不完善,还不可能严格施行,但城市人民已不可能自由选择居住地、自由迁徙了。这时,农村户口还没有建立,农民还可以流动。20 世纪50 年代上半期,有不少农民跨地区或向城市转移。针对这种情况, 1955 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这个时期,一些发生水旱灾荒的地区如安徽、四川、山东等省区,农民为了生存,自动从农村转移出来,而且逐年增多。对此,政府采取了制止的政策。1956 - 1957 不到两年的时间,连续颁发了四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并且布置交警部门、地方政府,采取强制措施阻止农民外出。当时我们就知道,一些铁路沿线设有关卡,劝阻农民回乡;有的农民已经上了火车,开动后被发现了,还要被强迫中途下车,不允许到达城市。何以要限制农民进城? 主要的直接的因素是当时粮食供应紧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要保证每年供应城市人口500 亿斤粮食,本来就不容易。农民进城,一方面增加城市人口从而增加对粮食的需求,另一方面减少农民可能会减少粮食生产。尽管严加控制,农民还是通过种种途径去城市或其他地区谋生。出现所谓“盲流”。这种情况,不能说1958 年以前农民有迁徙自由
,而只是农民以行动争取了有限的迁徙权利。1958 年1 月全国人大常委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个文件是1951 年和1955 年文件的发展,标志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正式建立。用国家主席令郑重颁发,表明很重要。但是,这却创造了一个严重违反国家宪法的典型事例。本来前面提到的1955 年国务院发布的《指示》就违背了1954 年刚刚制定的宪法,这次以国家主席令发布的《条例》,更进一步与1954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严肃通过、郑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权利相抵触。为了坚持户口制度,就必须让《条例》符合宪法规定。但是相反,我们却是使宪法去适应《条例》。于是,1975 年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修宪时,将第一部宪法中“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权利删去,同时还删掉了其他一些权利。宪法规定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