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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证分析.doc

上传人:redkcbx064 2015/7/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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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民行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证分析
【摘要】2012年全面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检察建议”这一民行检察监督方式。作为与抗诉相并列的监督机制,再审检察建议属于非讼性、沟通性的同级监督手段,其和抗诉制度在性质、功能、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所区别。本文拟对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在制度功能、适用条件等方面的异同进行实证剖析,在此基础上,对二者的衔接适用进行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民行检察再审检察建议抗诉衔接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民行检察的监督方式,使得民行检察建议在法律上有了“名分”,民行检察建议工作探索多年的成果在立法上得到肯定,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只有三个条文,对于以检察建议实现对生效判决的法律监督的条件、程序、效果等都不够明确。作为与抗诉相并列的民行检察监督机制,民行再审检察建议的性质、功能及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划分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作用场域和角***限?如何保障这两种民行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方式能够协调化运行?以上问题是事关再审检察建议的实效性、严肃性以及整个民行检察监督体系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命题。
二、民行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关系的实证剖析
(1)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适用情况的实证分析。民行再审检察建议的发展经过了“探索――成熟――入法”三个阶段,其创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为了弥补抗诉监督制度的缺陷,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在近几年的民行检察司法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这两种监督方式呈现出以抗诉为主、以再审检察建议为补充的监督格局。据统计,2003 年就上表可以看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发展态势总体上良好,说明检察机关在民事监督领域越来越重视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民事监督的重心正渐渐从抗诉逐渐转移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上来。
要使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相得益彰,形成有层次的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机制,还有必要对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在制度功能、适用条件、实施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异同进行剖析,进而为二者的衔接适用奠定基础。
(2)制度功能方面的异同。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核心功能均以维护我国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统一正确施行、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为总体目标。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的差别在于:抗诉属于诉讼性的刚性化法律监督路径,而再审检察建议则属于非讼性的柔性化监督机制。抗诉以引发再审程序为功能发挥路径,而再审检察建议属于一种非讼性的监督手段,其并不具有启动再审程序的必然效力,而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和协商,来促使法院通过内部监督制度消解裁判中的错误和违法情形。
(3)适用条件方面的异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并未采取以具体事项和适用情形为标准来划分抗诉与检察建议之各自适用范围的立法方式,而是以监督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级别关系为标准,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选择权。具体来说,当检察机关认为存在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情形时,其可以根据自身的级别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考量选用哪种监督权行使方式。也就是说,检察建议与抗诉在适用事项方面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当出现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时,提出抗诉已不再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惟一渠道。但是,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