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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隐私权民事案件取证的改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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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隐私权民事案件取证的改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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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隐私权民事案件取证的改进.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网络侵犯隐私权民事案件取证的改进
摘要面对网络侵犯隐私权这一类新型案件,传统的取证方式对这类民事案件的诉讼产生了一些弊端,需要在技术层面和政府对网络的管理上加以辅助,本文对电子证据取证难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同网络上侵犯隐私权的相关技术进行比较后,提出自己对此类案件如何完善取证的观点。
关键词隐私权电子证据取证民事诉讼
作者简介:孙源,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2011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37-02
一、网络侵犯隐私权的主要方式
(一)网络侵犯隐私权的主要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他人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人格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侵犯隐私权已经被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通过网络进行时,最为常见的是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信息公司进行窥探业务和网站经营者过度收集用户个人资料的行为。
(二)不同的损害结果
在互联网上,隐私受到侵犯的结果包括精神利益损害和财产利益损害两类,对应的需要的证据也有所不同。
,隐私是一种人格利益,受害人的隐私因为被他人知悉,会感到羞辱、痛苦、焦躁、忧虑等不正常的心理情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公开他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是一种行为而非结果,只要发生了,当事人就有权要求赔偿。
2. 财产利益损害,在互联网上,隐私侵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主要体现在侵权人能够通过对其隐私权未经授权的积极利用而产生财产利益。侵权人侵害了权利人的隐私权,售卖他人隐私以牟利,在法律上承认互联网上的隐私权,特别是个人数据的财产性价值,受害人就有权要求赔偿。
二、从民事诉讼对证据的需求角度看取证难
(一)电子证据本身的取证难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衡量某种证据证明力之强弱,主要考查两个因素:一是该证据事实与主要案件事实的关系,即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的关系越近,即该证据是用于或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我国传统证据法理论认为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构成法律要件的事实)的,则其证明力越强;二是该证据事实对待证事实的说明程度。证据事实对待证事实的说明程度,应根据证据材料记载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和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从技术层面上讲,网络侵犯隐私权的证据多为纯粹的数据形式,不能被绝大多数人,包括审理案件的法官所理解,必须求助于专业人士才能解读证据的意义,不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如果没有专业人士通过数据证据将整个过程还原,证明力上就基本为零。而且,往往只存留于加害者的电脑,而通常不会在被入侵者的电脑上留下太多有用的痕迹。由于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多为民事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