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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并择优指定,自愿接受委托,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中心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
则,不断建设和完善绿色食品监测体系,保障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检测机构经中心考核合格并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从事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心依据本办法
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选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选定与委托程序
第六条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法定资质认定,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产品或参数须在其授权范围内;
(二)检测能力能够满足绿色食品检测的需要;
(三)有长期从事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检测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管理经验。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检测机构,经省级绿色食
品工作机构推荐,可向中心提出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
第八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由中心统一规定,检测机构可从中心领取或者从网站下载(网址:)。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五)近两年内的典型性能力验证材料及检验报告各 2 份;
(六)检测产品或参数收费价目表;
(七)省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九)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注:申请产地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可不提供本条规
定的第(八)项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工作需要作出是否受理
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和资质审查合格的,中心组织专家赴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经现场考核合格的申请单位,中心与其签订《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在中国绿色食品网公布。现场考核不合格的,中心将书面通知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现场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二)人员和技术力量;
(三)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四)检测能力;
(五)相关认可资质。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三条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愿继续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