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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pppccc8 2020/10/5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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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提高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食品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考核认定,承担绿色食品检测工作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绿色食品检测机构资质:(一) 为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申请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二) 为绿色食品证后监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三) 为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仲裁检测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四) 参与绿色食品标准制修订、风险预警等工作的。第四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认定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根据各地绿色食品事业发展需要,不断建设和完善绿色食品检测体系。第五条绿色食品检测实施就近检测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绿色食品申报检测工作原则上由本省所辖区域内的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实施。跨省检测需经中心许可,列入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名录后方可实施。第六条中心负责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经批准跨省承担检测工作的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检测机构所在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第八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绿色食品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出具真实、客观、准确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九条申请绿色食品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检测机构建立、认证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从事产品检测的机构需依法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从事食品检测的机构需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二) 绿色食品环境检测机构获得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参数能够覆盖绿色食品环境标准规定的项目参数,检测方法与绿色食品环境标准指定检测方法一致;除特种产品检测机构外,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机构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需包含绝大多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三) 具有与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四) 实验室有效运行6年以上;从事食品、农产品、产地环境检验检测工作6年以上;(五) 建立了绿色食品采样、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六) 绿色食品检测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熟练掌握绿色食品基本制度、法规和技术标准等;(七) 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第十条申请人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推荐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或直接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二) 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声明;(三) 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提供上级法人单位资格证书及法人授权证明文件;(四)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五)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六) 近两年参加能力验证结果证明材料、实验室间比对结果证明材料;(七) 主要仪器设备清单;(A)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