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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资管理.doc

上传人:jiquhe72 2018/7/28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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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资管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物资验收、保管、交接、对账和报告制度。
第四条  各分局、执法大队和机关大院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物资专管人员,建立《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品管理台帐》,对接管的物资实行统一保管。台帐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放。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擅自变价处理、自行拍卖罚没物资。
第六条  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部门应当在罚没决定执行当日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场所、设施、财务股)清单》办理物资入库手续。经核对无误后登记《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品管理台帐》,物资专管人员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并将物资验收入库。
第七条  在处罚决定执行三个月之后,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罚没物资,办案部门应及时会同财务股、法制机构提出罚没物资处置意见,报分管案件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处理。
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罚没物资,应按照终局裁定或判决执行。
第八条 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资,办案部门凭《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涉案(场所、设施、财务股)清单》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在财务股或办案机关负责人的监督下,经核对无误后登记《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品管理台帐》,办案人员与物资专管人员共同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九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案件负责人批准,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一)易腐烂、变质的或临近保质期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条 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罚没物资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拍卖、捐赠、销毁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资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
经计量检定合格或经测试,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二条 对依法予以没收的有使用价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资,应将侵权商标标识与物资分离后方可委托拍卖。
第十三条 拍卖物资应由财务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组织实施。拍卖企业的确定由财务股、办公室共同提出建议后,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
第十四条 对拟拍卖的物资,财务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十五条 财务股统一办理与罚没物资处理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罚没物资的变价款,由财务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