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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能否嫁“二郎”.doc

上传人:sbuufeh058 2015/7/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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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女”能否嫁“二郎”
为了集体经济利益,村委会先后将一片荒山承包给两个人,不想却惹出麻烦:先承包者持采矿许可证要采石,后承包者持公证承包合同要在荒山上搞养殖。面对这“一山难容二虎”的尴尬局面,双方当事人如何维权?法院又该如何处理?

“一山二嫁”埋下隐患

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是一个古老的乡镇,它既是秦末农民起义领袖陈胜的故乡,同时也是武则天登嵩山封中岳大功告成的册封纪念地。在这个镇上,有一个名叫王家沟的小村庄。该村虽然交通条件落后,但石灰石资源丰富,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
王家沟村四组村民张行峰是一个有远见的人,他觉得自个儿村里的这些石灰石迟早会派上用场。1999年12月,张行峰经过深思熟虑,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开采石灰石的合同。双方约定,张行峰免费承包村民委员会范围内所有的荒山,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张行峰由于其他原因,当时并未进行采石,致使该承包合同处于暂时搁置的状态。
王家沟村四组、五组有块整体连在一起的荒山,也属于张行峰的承包范围内,面积大约200亩。这块荒山石厚土薄,地理位置更偏,在当地群众看来,根本没有什么耕种的价值。可这块荒山地处在白沙湖的河尾叉上,荒山的北侧是悬崖峭壁,悬崖峭壁的下面是白沙湖。白沙湖是一个在当地已不常见的没有被污染的淡水湖泊,水质一流,每到夏天,到白沙湖来旅游的游客非常多,游客们经常乘坐快艇光顾这个河尾叉,欣赏这儿别致的风景。如果把白沙湖的水提上来,这块荒山无疑是一块搞养殖的好地方。
2002年11月,登封市农民李振强相中了这块荒山,经过一番考察,最终准备在荒山上养鹿。当地群众听说有人要承包这块毫无经济价值的荒山,都很乐意,因为这样可以分得一笔钱。经过集体协商,王家沟村委会和第四、五村民小组将这块荒山以50年的承包期、6000元的承包金,承包给了李振强。为稳妥起见,双方还到登封市公证处对该承包合同进行了公证。当时,作为四组村民代表的张行峰,对村委会以及四、五组发包荒山予李振强的行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他同时还代表村民在李振强的承包合同上签了字。无独有偶,该合同签订并公证后,李振强也没有立即在荒山上养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张行峰、李振强与村委会三方均相安无事。

利益冲突对簿公堂

近年来,随着当地经济形势的发展,建筑行业也逐渐兴旺发达起来,公众对石灰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多。张行峰由此断定开采石灰石的时机已经成熟。于是,他就拿着村民委员会1999年12月与他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向登封市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封市矿产管理局经过审查,于2004年12月为其办理了石灰石采矿许可证,允许张行峰在田家沟村民委员会所辖的范围内开采石灰石。
张行峰领取到采矿许可证后,犹如得到了“尚方宝剑”。2005年12月,在未与李振强协商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首先在李振强承包的那块荒山范围内开采石灰石。张行峰此举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他看重这块荒山上的石灰石资源丰富,且大部分地方都有石灰石裸露,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开采。但张行峰没有考虑到,在地表采石后,李振强承包的这块荒山的地皮将不复存在,李振强承包荒山搞养殖的目的也就根本无法实现。
面对张行峰强行“抢占地盘”的行为,面对自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境遇,李振强很是愤怒。他认为,自己与村民委员会和第四、五村民小组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依约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