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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7895公约.ppt

上传人:yuzonghong1 2018/7/30 文件大小:6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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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STCW78/95公约
版权所有, 1997 (c) Dale Carnegie & Associates, Inc.
1、背景 ● IMO于1960年在海安会下设立一个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STW)。 ● STW为培训海员使用助航设施、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草拟《1964年指南文件》,于1975年和1977年进行修正和增补,并起草公约草案。 ● IMO于1978年6月14日至7月7日在伦敦外交大会上通过STCW78公约 ● STCW78公约于1984年4月28日生效。 ●我国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该公约。 ●公约为各国提供了一个普遍能接受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方面最低标准。
2、STCW78公约主要内容: ●公约由正文及一个附则组成。 ●正文共有17条:制订公约的宗旨、缔约国的义务、公约所用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资料交流,与其他条约关系、证书、特免证明、过渡办法、等效办法、监督、技术合作、修正程序、加入公约形式、生效条件、退出方式、保管以及文本文字。 ●公约附则主要内容: 公约附则分6章,均为公约的技术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船长和甲板部分 第三章轮机部分 第四章无线电部分 第五章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 第六章精通救生艇业务
3、我国履行STCW78公约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87年)。 ●《海船船员考试大纲》(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专业训练发证办法》(1984年)。 ●《关于办理参加航行值班和机舱值班的一般船员值班签证的通知》(1986年)。 ●《关于开展油轮安全管理和原油洗舱专业训练工作通知》(1987年)。 ●《装载液化气体船船员特殊培训发证办法》(1991年)。 ●《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发证办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实施细则(1988年)
二、STCW78公约修正案 1、1991年修正案: 主要内容为:GMDSS和允许单人值班了望的试验。该修正案被默认接受,于1997年12月1日生效。 STCW78公约附则第四章改为无线电人员 STCW78公约附则第一章总则中增添规则I/5的“试验的实施”,使夜间单人了望试验合法化。 我国为履行1991年修正案,于1993年颁布《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员考试发证办法》。 2、1994年修正案: 主要内容为:将“液货船人员的特殊培训要求”替代STCW78公约附则第五章“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该修正案于1995年7月1日被默认接受,1996年1月1日生效,共有V/1条与四个附录,详述了对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 我国为履行1994年修正案,于1994年和1995年分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发证办法》和《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
三、STCW78/95公约 1、背景: ●海运业的发展、科技的发展、配员的多国化、人为因素的影响。 ● STCW78公约的缺陷。 ●公约的修订、通过和生效。 2、特点: ●全面的遵章核实机制。 ●加强对海员实际技能的评估和训练,规定海员必须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 ●规定了对航运公司的责任。 ●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必须建立质量体系。 ●允许重组传统的船上岗位分工体系,引入“职能发证”体系。 ●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海员专业培训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集中和系统规定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 3、结构: ●公约由正文、附则和STCW规则A和B部分组成。 ●附则、规则A、B部分三者一一对应关系。
第二章船长和甲板部 ● 500总吨或以上船舶:负责航行值班:高级船员(规则 II/1):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 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规则 II/2):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 500-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规则II/2):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 500总吨以下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高级船员和船长(规则II/3):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规则II/4):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三章轮机部 ●机舱负责轮机值班:高级船员(规则III/1)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规则III/2):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千瓦至3000千瓦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规则III/3):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规则III/4):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四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适用范围(规则IV/1)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规则IV/2):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