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
基本概念
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的修改
法律责任
基本概念
规划区
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乡规划
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乡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
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类别
组织编制部门
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所在地城市、直辖市:国务院
其他城市:省级人民政府
镇总体规划
县政府所在地镇:县人民政府
其它镇:镇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
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市、镇总体规划
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