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201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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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
基本知识
巴黎公约的签署
1883年,经过多次修改
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时间、版本
1985年3月19日
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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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的核心原则和内容
国民待遇原则(A2/A3)
含义
条件
国民或者居民
遵守成员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
不能以住所或者营业所作为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
成员国的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指定送达地址、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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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
专利独立性(第四条之二)
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获得的专利相互独立
尤其对于对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授予的专利,其无效、权利丧失的理由以及保护期间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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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
优先权(A4)
享受优先权的条件
成员国国民或者其权利继受人
在成员国首次提出正规申请(能够确定申请日的申请)
在优先权期限内
履行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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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
优先权
享受优先权的手续
作出声明(截至日期由成员国确定),说明申请日和受理国
提交在先申请的副本(经在先受理机构证明,在后一申请提出3个月内提交均有效)
各成员国不得规定其他手续
不遵守前述手续的后果仅限于丧失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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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
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A11)
对象:官方的或者官方承认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
效力:不得延长优先权期限,优先权期限可从商品参加展出之日起计算
条件:没有成员国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其为展品和展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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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
对专利权的限制
强制许可(A5)
各国有权规定强制许可,以防止滥用专利权
申请之日四年内或者授予之日3年内(以后届满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充分为理由授予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不是独占性的,且不得转让(除非与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授予分许可
对实用新型也可以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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