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
摘要技术侦查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犯罪的复杂化被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侦查手段,但由于其具有隐蔽性,一旦滥用,极有可能会构成对公民正当权利的侵犯。我国现行刑诉法虽然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主体、适用的案件范围、程序和期限,但仍然存在不少疏漏之处,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并完善,使之成为既能有力地打击严重犯罪,又能防止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害的有效侦查措施。
关键词技术侦查适用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犯罪情况也日益严峻,犯罪方式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而日趋多样化,传统的侦查方式已难以应付。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正如英国学者所说“每个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监禁、搜查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利运用得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因此,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规定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正确选择。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概括性,对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规定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所以很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剖析来确保司法实践的正确适用。
1 技术侦查措施的涵义
技术侦查措施是为了打击技术化、组织化、隐秘化的犯罪而产生的,其特点在于运用科学技术秘密调查取证而不经当事人知晓,《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称之为“不经当事人知晓的措施。”但由于其高度秘密性难免会使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美国学者曾说“紧张而又复杂的社会生活曾经推动过人类文明,但经过文明熏陶的人们,对于公开化变得更为敏感,因而隐私对人们来说变得更为重要。”在侦查权与隐私权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就要对两者进行权衡,作出必要的取舍。世界各国都认为技术侦查的出发点是为了打击犯罪,因而在法定程序的规范下,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是正当的,而对公民权利的相对限制也是必须的,这是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而付出的必要代价。
国外对技术侦查的定义是指侦查机关运用高科技手段例如窃听、视听装置,红外线设备以及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对作案人和案件证据进行调查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通讯监控、电子监听、秘密截获电子信息等。但是技术侦查并不等同于秘密侦查,因为秘密侦查的外延要广于技术侦查,除了包括技术侦查还包括邮件检查、诱捕侦查等。
我国传统观点认为,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案件的需要,运用技术手段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一般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监控、秘密拍照录像等秘密侦查的专门技术手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5条,“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
2 我国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存在的问题
适用条件
由于技术侦查措施本身的秘密性,通常是在当事人未知的情况下对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很可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侵害的后果。因而大多数国家对适用技术侦查措施都有明确的条件规定,一是对于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犯罪情况必须是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的;二是技术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