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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doc

上传人:165456465 2018/7/31 文件大小: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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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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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屋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必收要件和
办事流程
一、房屋抵押登记
(一)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权利人身份或法人资格证明;
3、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必须提交划拨土地同意抵押证明)。
若抵押人为企业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股份制企业:股东决议、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要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证明;
③国有企业:国资办同意抵押证明;
④乡镇、村企业厂房:出具的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抵押证明材料。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3、登记时间。
(三)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供第4项材料,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或抵押权顺位、存续期、抵押权内容发生变化申请抵权变更登记,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与抵押权人变更协议。
(四)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让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书;
3、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协议。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同时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五)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证明房屋抵押权灭失的材料包括: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及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一)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必须提交划拨土地同意抵押证明);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
若抵押人为企业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参照房屋抵押登记第(一)条第4 款。
(二)当事人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三)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四)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因最高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五)申请高额抵押权转移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