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编号:
按份共有产权
廉租住房购买合同
(示范文本)
出售人:
购买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购买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售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购买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出售人和购买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购买人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部分产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购买人所购廉租住房的基本情况
购买人购买的廉租住房为【区】【街或路】【号】第【栋】【单元】【号】房间。
该工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结构形式为结构,建筑层数为层。
该廉租住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价款与产权比例
按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计算,该廉租住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占%,私有产权份额
%。该廉租住房私有产权部分出售价格每平方米元,出售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 元。
第三条面积确认
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的面积为准。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购买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
购买人于年月日前依据第四条约定交付购房价款。
第五条交付期限
出售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具备使用功能和相关条件的廉租住房交付购买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售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售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购买人。
2、。
3、。
第六条租赁期限和租金
【租赁期限】
出售人从年月日起,将国有产权部分廉租住房租赁给购买人使用,至年月日。
【租金】
国有产权部分廉租住房租金以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 元,每月总计
元。
【租金支付方式及缴付时间】
按(月或季)支付,由购买人在每月(季)第日前以现金方式缴付。
第七条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售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据相关制度和规定确定购买人的住房保障资格,保证公平、公开、公正。
2、购买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的,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3、经核查,已经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出售人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4、购买人退出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时,由出售人按原出售价格回购。
5、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国有产权部分,由出售人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6、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购买人权利和义务】
1、对廉租住房有使用权,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廉租住房。
2、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国有产权部分廉租住房租金。
3、按照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