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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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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中大办〔2011〕18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在《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一年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遵循“明确职责、体现公平、加大力度”的原则,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在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八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由各代表团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山大学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在职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学校成立“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由教代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附属医院南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1)。
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成员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2);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三条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必要时对本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并监督补助工作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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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审批相关补助事宜。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教职工福利费中拨付一定经费,作为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并设立专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接受教职工、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第四章 补助对象
第七条 我校校本部下列人员如发生重大疾病(具体病种详见第八条),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总额(计算方法详见第十一条)达到10,000元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包含待聘人员、离岗退养人员);
(B系列)人员和合同工。
第五章重大疾病的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学校规定的医院确诊的下列各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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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起搏器安装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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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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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者所患疾病不在上述条款之列,则由中山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补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补助一次,下一次申请时间应与上一次批准时间间隔满一年。
第十条补助金额按如下比例计算:
(一)公费医疗及医保个人按比例(自付比例不超过30%)自付费用(核定方法详见第十一条),补助50%;
(二) 自付比例超过30%的自付费用(包括限额报销项目中超限额部分)分段如下:
,000元及以下,补助20%;
,001元-60,000元,补助30%;
,001元-90,000元,补助40%;
,000元,补助50%。
第十一条个人按比例自付费用及全自付费用的核定:
,其在学校公医规定的医院发生的治疗费用中,按规定比例自付费用(其中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费用按不高于3,000元计算),减超标床位费、空调费、膳食费、会诊费后作为核定自付费用;
,其在医保相关规定的医院发生的治疗费用中规定自付费用(其中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费用按不高于3
,000元计算),减超标床位费、空调费、膳食费、会诊费后作为核定自付费用;
,在医疗原则的指导下,临床治疗所必须,经专科副高以上医师或专科主任同意后,在学校公医及医保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