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
设定
依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注
主体资格
1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①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务院批准;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及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总局批准;③企业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的报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市政府批准。
2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证券法》
①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经证监会核准;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经证监会核准;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由证监会审批。
3
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立、变更、解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①设立、变更由商务部、市商务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区县商务委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②符合法定情形的提前解散由商务部、市商务委或区县商务委收回批准证书,核发解散批复。
①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内变更住所不需要审批;②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由市商务委审批;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包括增资扩股)报商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具体投资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4
外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
外资合伙企业从事产业限制项目的应经商务委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注册会计师法》
①外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由财政部批准;
①外国广告、医药、贸易、制造、货运代理、承包、咨询、投资、租赁企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②外资银行金融机构设立代表机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由银监会审批;③外国保险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保监会批准;④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设立代表机构由国家版权局批准;⑤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⑥外航设立代表机构由民航总局批准;⑦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广电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⑧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和与我国尚未建交国家的盈利性经济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由市商务委或商务部批准;⑨外资证券类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证监会审批。
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其他外国(地区)营利性经济组织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变更、终止、首席代表任职、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不需要其他部门审批;②外资证券类机构变更地址应向外资代表处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延期、注销
国务院决定
由市商务委审查合格报商务部备案确认后,颁发批准证书。
7
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
国务院决定、《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①由商务部或市商务委审查批准。其中,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还应取得市建委批准;外国银行设立分行还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②石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对外合作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批准。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由商务部批准,市商务委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由市商务委批准,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变更时应当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变更批准证书。
8
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设立
企业
国务院决定
①军队、武警部队设立企业由中央军委批准,分别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核发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书;②设立军队审计事务所,由解放军审计署批准;③政法机关设立企业,由中央政法委或市政法委批准。
军队企业经“总部”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9
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宗教事务条例》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局)或区县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审批。
10
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内设立企业
《文物保护法》
①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②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市政府批准;③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