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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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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字号: 小中大| 打印发布: 2008-6-11 15:55 作者: 网络转载来源: 深圳劳动保障网查看: 2165次
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本条例的首要立法宗旨。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的基本权利,只要劳动者付出了有效的劳动,就有权取得劳动报酬,国家和地方的劳动立法,应体现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宗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劳动执法和劳动司法过程中,都应体现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宗旨。
范工资支付行为,是为了实现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首要立法宗旨,也是本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
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深圳市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动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法,是本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之一。
结合深圳市实际,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之一。深圳经济特区是我国最早的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许多方面,包括有关立法,都走在全国前面。本条例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有些规定,在全国是个首创,比如关于“标准工资”的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从地域范围和适用对象来规定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的。
本市行政区域,既包括深圳经济特区内的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也包非经济特区的宝安区和龙岗区。
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经济组织,一般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职业培训中心等。
国家机关,一般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法院及检察院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事业单位,一般是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新闻、出版、学校、科研机构、医药卫生等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一般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社会组织。
员工,泛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员工,作为本条例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只有单位与员工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时,才适用本条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解读] 本条是关于工资的定义及其范围的规定,
本条对工资定义和范围的规定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工资是劳动报酬,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费用不属于工资的范围;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如给付的物品,不属于工资的范围。
工资由国家规定或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