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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法律法规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罪非法购买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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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法律法规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罪非法购买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罪.doc

上传人:yzhqw888 2018/8/2 文件大小:2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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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法律法规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罪非法购买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资源进出口工作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运输:通常表现为把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装入船只、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内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携带:是指行为人将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藏匿于行李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或私藏于身体的某部位,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邮寄:是指行为人把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通过国际邮寄方式将其运出或运进中国境内的行为。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不知道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虽知道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却不知道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观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目的,既可以是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这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本罪的主要具体表现形式:
A:行为人不通过海关关口把珍贵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运出或运进中国边境。
B:行为人采取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欺骗方式通过海关关口,把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进或运出中国边境。
认定
行为人是否就进出境物品如实向海关进行了申报,通常可视为行为人是否逃避了海关监管的标志。
处罚
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一、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