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水路运输行业诚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水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及省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无船承运经营者、航运交易机构。
承担政府委托、转移水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或社会组织,参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对从事水路运输企业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资质人员,从事航运交易的经纪人员,进入本省水运市场的省外注册水运企业及营运船舶,以及与水路运输关联的港口企业、托运人、收货人的重要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
第三条本办法在适用范围内对水路运输企业实行诚信评价,并按一级诚信企业、二级诚信企业、三级诚信企业、诚信未评级企业、非诚信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或机构(下称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工作。各地市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从企业筹建之日起为企业建立诚信管理档案,随时收集、整理、储存企业的信用信息,并根据本办法实行对企业的诚信监管。省交通运输厅设立交通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交通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诚信管理
第五条诚信评价结果及分类管理名单向社会公开,可以作为企业从事经营、融资及相关商务活动的诚信证明。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向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供诚信评价证明的,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无偿提供。
第六条省及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涉及水路运输行业政策、规章应征询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水路运输企业诚信等级设定政策优惠及覆盖范围。
具备三级以上诚信等级企业方能从事国内水路客运、客滚及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港澳航线运输。已经从事上述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的企业,三年内须达到三级以上诚信评价等次。
列入一级诚信管理的,享受省内各项优惠和重点扶持政策,并在交通运输服务领域拓展业务、省际和国际合作、商务推介、金融推介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列入二、三级诚信管理的,有条件享受省内各项优惠政策,并在年度核查、运力新增、扩大经营范围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列入未评诚信等级企业、非诚信企业管理的,不得扩大经营范围。
列入非诚信企业管理的,实施企业诚信重点监管,禁止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需要行政许可的业务,连续两年列入非诚信管理的企业,将暂停经营许可和船舶营运证续期,实施强制整改,整改半年仍未改变诚信管理分类的,将收回经营许可。
第七条参照管理单位在履行政府委托、转移职能以及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或存在其他重要不良诚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限制职能范围直至取消承担委托和转移职能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所收集、整理、储存的相关个人信用信息,涉及不能规范履行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触犯刑事给企业和社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实施对本人进行敬告、行业内发出警示、一定范围内建议不录用、行业内建议不录用直至禁止在省内从事本行业等诚信处罚。
对关联企业和船舶发生的恶性竞争、严重不公平对待水运企业、恶性毁约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实施对企业或船舶进行敬告、行业内发出警示、行业行政执法重点跟踪直至限制进入市场。
第三章诚信评价
第九条一、二、三级诚信企业由第三方诚信评价机构进行评定,非诚信企业由地市级以上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件直接认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条具备如下条件者,可向省交通运输厅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申报,并通过认定取得水路运输行业诚信评价资格。诚信评价机构对省交通运输厅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并承诺保证诚信评价过程客观,评价结果公正。
(一)是省内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大专文化以上且从事交通运输管理或服务经验不低于五年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办事原则,在交通运输行业中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评价;
(五)满足省民政厅对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资质条件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诚信评级,采取企业自愿原则,由企业向具备诚信评价资格的任何一家机构申报,诚信评价机构通过包括申报材料审核、企业陈述、信用信息征询、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整体观察等方法和程序进行核实和计分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企业注册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由地市进行核定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颁发“广东省水路运输X级诚信企业”证书和牌匾。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省交通运输厅行业诚信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