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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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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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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新建法[2000]7号 2000年5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附属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或者保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由,对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部门垄断。
第四条地、州(市)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形建设市场,为招标人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提供完善的信息、场所等服务功能。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对本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对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不得加以限制。
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必须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建设工程依法强制招标发包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招标
1、水利、交通、能源、电力、邮电、城市市政公用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勘察、设计;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立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和建筑高度24米以上单体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
3、12层以上住宅的勘察、设计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的总平面设计;
4、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6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设计;
5、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主要建筑、大中型城市雕塑、纪念性建筑及风景游览区的主要建筑的设计。
(二)工程监理招标
1、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3、成片开发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下列项目:
(1)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6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
(3)估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附属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2、其它渠道投资的下列项目: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在有形建设市场组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建设工程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资管理的,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的部门,应当将行政监督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相分离,组成项目法人履行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自治区有形建设市场组织招标活动:
(一)勘察、设计
1、本办法第七条(一)项1至3目所列建设工程;
2、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设计。
(二)监理工程
1、大型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3、成片开发的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1、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3、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