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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撤销问题(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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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撤销问题(5).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8/8/4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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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撤销问题(5).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证的撤销问题
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以民事诉讼解决对公证书内容争议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当事人”是指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条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哪些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什么样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一、在什么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
、利害关系人在公证的过程中可能发生争议,此时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公证机构不能办理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其争议也可能提起民事诉讼,但不是本条所说的情况。在进行了公证之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公证书。撤销公证书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提起民事诉讼,将其争议提交法院裁决,这也不是本条所适用的情况。本条讲的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已生效的公证书发生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进行了公证、拿到公证书之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公证的事项发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此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向公证机构提出撤销但公证机构拒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其争议。这是本条规定的情形。
,在性质上必须是民事争议,才能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争议是非民事性质的争议比如说是行政性争议,则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而应当到有关行政部门解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予以解决。
、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公证的事项发生争议的情况很复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事项所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有争议,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不是实体性的权利义务争议,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比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的程序有异议,可以请求公证机构予以改正,或者可以请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再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文字表述有异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请求公证机构更正。都没有必要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一项公证违背事实与法律,给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则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适用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不是本条所要解决的问题。
、利害关系人的争议,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通过撤销公证书得到解决,而不必进行民事诉讼。比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一个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而第三人提出该合同涉及的财产归其所有,请求公证机构予以撤销,公证机构在查明情况后撤销了该公证书。此时公证书已不存在,不发生对公证书内容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而当事人如再有争议如何解决则是另一问题。再如,当事人订立了合伙协议,进行公证之后发生争议,当事人协议散伙。此时,新的散伙协议废止了原来的合伙协议,当然不需要提起民事诉讼。
、利害关系人发生争议,如果可以重新达成协议,则当然不必进行诉讼。如果以新协议取代原协议,可以请求公证机构更改公证书或者重做公证书。此时也不需要提起民事诉讼。
、利害关系人发生的争议,解决的途径不只是提起民事诉讼一种方式。民事诉讼只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方式之一。此外的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等。和解是当事人各方自行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