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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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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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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修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1: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国家标准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建筑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2000)、《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DBJ440100/T204-2014)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管理建筑面积的一般规则)
本市规划管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四条(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一般计算规则)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下列情形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一)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以及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
(二)符合规定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
(三)既有房屋为满足安全疏散、改善垂直交通等而增设必要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配套设施用房。
(四)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空间。
(五)对于规划条件未明确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比例要求的新建项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或规划单体方案中为满足充电设施接口比例要求而增设的电力用房。
(六)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建筑半开敞空间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半开敞空间一般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其中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建筑的半开敞空间应按照下列规则计算容积率:
(一),且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进深或比例超出规定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二)商业、,且每层的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层(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进深或比例超出规定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三)工业建筑的半开敞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创新型产业建筑的半开敞空间参照上述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六条(容积率建筑面积倍算规则)
(一)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基准值的,、余数进一的方法,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倍数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折算倍数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办法附件《广州市各类建筑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层高标准表》。
(二)。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144㎡的复式住宅客厅、起居室,挑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套内各层平均水平投影面积的35%的,。超过144㎡的复式住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