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发布日期:2009-5-21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5年9月15日发布
一、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二级低视力:,。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
二级低视力≥<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 <l5
二级 71一90(好耳) 15一30
三级 61一70(好耳) 31一60
四级 51一60(好耳) 61一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备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一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一50%,言语能力等级狈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一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30% 末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一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一50% 末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一70% 末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级别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30% 末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