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关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doc

格式:doc   大小:313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关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doc

上传人:yzhfg888 2018/8/5 文件大小:31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关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元证券沈和付同志:
你发送给我部主任信箱的《关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证券营业部能否直接或者经公司授权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问题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作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配套安排,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证券公司可以将公司总部、证券营业部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公司层面设置一级部门或者二级部门,实施相对集中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在此基础上,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证券营业部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执业行为,切实防范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私下代客理财、承诺投资收益、以个人名义签订服务协议以及以个人账户收取服务费用等风险。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向客户提供,以公司为主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或者营业部根据公司制定的范本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均应当明确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责任主体。
二、关于以分成方式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问题
《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尽管该项规定是对投资咨询机构作出的,但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从事同样的业务,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则。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是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不代理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也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管理客户资产。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采用收益分成的收费方式,可能会激发相关顾问服务人员为了获取分成收益,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高风险的投资建议行为,一旦客户亏损,会导致大量纠纷。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该项规定明确了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可以按照
上述基本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合理的证券投资顾问收费方式。
三、关于向不同客户提供的分析、预测和建议是否须一致问题
1997年《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证券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当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普遍通过媒体、报告会等渠道,面向不特定对象(包括社会公众和客户)开展“股评”活动。该项规定的初衷是,防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个股向不同对象提供不一致的建议,导致不同客户之间或者客户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
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形式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分析意见,更多体现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活动中。《发布证券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