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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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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草案.doc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8/8/6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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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草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一:
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市破产管理人服务行为,发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内入选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破产业务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致力服务全体会员;支持会员承办企业清算、破产案件,推动“僵尸企业”市场退出程序;建立会员互助机制,解决会员在破产管理业务中的困难;代表全体破产管理人协调各级法院、司法行政、财税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协助建立建全企业退出的市场化长效机制,推动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在杭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接受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协助会员做好企业清算、重整和破产类案件的管理人工作;
(三)依法建立和管理管理人互助资金,为会员承办无破产费用或缺少破产费用的案件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
(四)构建管理人交流平台,加强管理人之间以及管理人与业务指导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开展业务培训,规范管理人执业行为,防范管理人执业风险,提高管理人执业水平;
(六)接纳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有志于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机构和个人为非正式会员,组织管理非正式会员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择优向人民法院推荐其入选破产管理人名册;
(七)代表全体破产管理人就行业的发展中的事务与相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财税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
(八)为地方政府企业重整和清算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本会履行职责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内部批准程序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录的机构管理人和少量个人管理人组成。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录的机构、个人管理人及以后年度新入选法院管理人名录的机构和个人管理人认可本章程的,即具备成为本会会员的资格,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及缴纳会费后等成为本会会员。
会员入会后如不再列入法院管理人名录的,只要不主动提出退会申请,继续缴纳会费的,均可保留会员资格(因违反人民法院规定被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除外)。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并交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可本会的章程,愿意遵守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有明确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愿意从承办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注入破产管理人互助资金;
(四)已入选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
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有志于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可以向理事会申请成为本会的非正式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提取管理人报酬承诺书;
(二)经理事会决议通过,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非正式会员入会程序参照前款规定,登记于非正式会员名册,发给非正式会员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本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监事长;
(三)对本会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五)办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破产案件时,在符合本会规定的条件下,获得本会资金帮助。
(六)自由退会。
除前款第(二)(三)(五)项外,非正式会员享有与会员相同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及合法权益;
(三)按期缴纳会费,并按照《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从担任企业清算、重整或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报酬提取部分,注入管理人援助资金;
(四)认真完成法院指定担任的清算、重整和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
(五)积极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支持和帮助本会其他会员开展本条第(四)项的工作;
(六)履行管理人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