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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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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373116296 2018/8/6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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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运输、中转、回填、倾倒、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渣土、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城市规划区(不含曲江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监督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运输、公安、水务、林业、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浈江区人民政府、武江区人民政府及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依法核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处置
第七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获得处置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消纳建筑垃圾。
第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获得批准后方可按许可内容处置。
(一)建设工程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5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和工程预算书,向市城管局申报建筑垃圾
处置计划,办理有关排放手续,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等事项。没有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量为依据。
(二)市政工程建设、河道清淤、河堤加固等公益性建设行为需排放建筑垃圾的,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施工计划、排放建筑垃圾计划、工程预算等,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排放手续。
(三)单位修缮、装修工程需排放建筑垃圾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排放手续。
(四)居(村)民装修或修缮房屋需排放建筑垃圾的,由业主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排放手续。
市城管局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韶关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运输、倾倒和消纳
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时应保持全程密闭,按核准路线及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条运输建筑垃圾企业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的原则。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程序:
(一)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向市城管局提提供下列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运输证》
3、《工商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章程
7、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信息资料
8、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等证明文件
(二)市城管局对申办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审核;经核准的运输企业,由市城管局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准运证》,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 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 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人民币;
(四) 具有合法的20辆以上大型后8轮全密闭专业运输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在市规划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车辆,应当同时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通行手续。
(五)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六)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经营、质量、保养、安全、保洁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七) 企业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经合法程序登记上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原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必须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