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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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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8/8/6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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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常熟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管理,合理配置直管公房资源,规范直管公房租赁行为,保障直管公房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直管公房管理。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新建或扩建而形成的公有房屋,但不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实行属地管理。
直管公房按房屋使用性质分为住宅直管公房与非住宅直管公房。
住宅直管公房按管理区域、计租标准不同分为城区住宅直管公房与乡区住宅直管公房。按调整公房租金标准文件规定的计租标准,执行城区租金标准计租的直管公房属于城区住宅直管公房,执行集镇区公房租金标准计租的直管公房属于乡区住宅直管公房。
城区住宅直管公房实行标准租金租赁与协议租金租赁分类管理,乡区住宅直管公房不适用该分类管理。
非住宅直管公房租金按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条直管公房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使用性质、租住面积和租金等,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住宅直管公房的计租面积为使用面积,非住宅直管公房计租面积为建筑面积。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直管公房,如遇租金政策性调价或房屋状况变动的,应按新租金标准计租。
城区住宅直管公房实行协议租金租赁的,由租赁双方参照市场租金价格在租赁合同中协商确定。协议租金原则上要与市场租金接轨,不得低于标准租金。
第六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租人应当按约定向属地政府缴纳租金。若逾期不交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 承租人应当保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共用部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附属设施,不得违反约定使用房屋;
(三)承租人应当承担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责任,对房屋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承租人应当及时处置并报告属地政府。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包括引发火灾等造成房屋或装修设施损坏及其他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形状,严禁搭建违法建筑;
(五)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六)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转让他人或调换使用;
(七)承租文物建筑的承租人须遵守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承担保护管理责任。
第七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政府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一)承租人违反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或第(六)项中任一情形,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不纠正的;
(二)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三)承租人去世或户籍迁出本市,且无符合承租人变更条件的;
(四)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无法进行修缮的;
(五)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征收(拆搬迁)房屋的;
(六)因文物保护需要,需搬迁其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四)、(五)、(六)情形,房屋搬迁补偿办法根据租赁性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得申请分户。
第九条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拆搬迁)直管公房的,自征收决定或拆搬迁通知发布之日起,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承租人须按征收(拆搬迁)规定办理搬迁事宜。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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